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和市场服务,鼓励、支持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化组织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