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路交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