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路交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