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体育、林业、能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