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经营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