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