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通航水域上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通航或者暂时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