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推动进港铁路、进港公路建设,发展公路、铁路等与水路多式联运,鼓励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向水运有序转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