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与运输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推动进港铁路、进港公路建设,发展公路、铁路等与水路多式联运,鼓励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向水运有序转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