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漏、超过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仍未屏蔽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和更正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异议信息属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息归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告知异议提出者;

(二)异议信息属于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转交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办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转交的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3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者;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