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信用主体有权从采集、归集其公共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查询自身信用信息、下载信用报告。

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不得将该服务与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