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使用、修复和监督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