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组织制定本省社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保存、共享、公开、修复、分类等标准和规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