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组织制定本省社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保存、共享、公开、修复、分类等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