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辅警实行用人额度管理,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辖区面积、警力配置情况、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遵循总量控制、适应需求、倾斜基层、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人员规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全省公安机关辅警配置额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统筹调配全省公安机关辅警配置额度。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省本级辅警配置额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辅警配置额度,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