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辅警管理规定的;(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