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决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