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持证上岗,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