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持证上岗,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