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业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结合辅警的职业特点、分类分级管理方式等情况,按照本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辅警薪酬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辅警薪酬标准应当与其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对专业技术要求高、从事特殊任务等岗位的辅警,其薪酬可以采取年薪制等灵活薪酬制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