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结合辅警的职业特点、分类分级管理方式等情况,按照本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辅警薪酬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辅警薪酬标准应当与其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对专业技术要求高、从事特殊任务等岗位的辅警,其薪酬可以采取年薪制等灵活薪酬制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