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明确数源部门;

(二)未按照规定对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