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补选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五条有效补选出缺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差额幅度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