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

(二)阻挠上级工会派员指导和帮助职工组建工会的;

(三)阻挠、限制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

(四)其他阻挠、限制工会和职工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