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六条有效工会相关设施和活动场所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原则,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更好服务职工群众。工会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维护、管理和工会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