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工会相关设施和活动场所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原则,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更好服务职工群众。

工会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维护、管理和工会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