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所属自然保护区、灌区、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园区的建设,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