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各委、室、局主任、局长等组成。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的县长由蒙古族公民担任,在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