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的人员,并应当有蒙古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