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有效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应当转入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滚存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向业主公开,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