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七十九条有效物业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收取。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定期公开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