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择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组织招标。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和管理、服务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