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