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津贴,经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也可以从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