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三十九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