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三十五条有效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或者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作出限制性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