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大会决定事项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