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及标准;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前款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