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应当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构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居民自治、专业服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格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