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