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制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方案,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所涉相关事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