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制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方案,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所涉相关事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