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成立业主大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