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报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