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全部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