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第九条有效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情况调查和环境状况评价,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负荷控制,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规划和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补充划分等。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应当包括: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饮用水水源建设、水源保护、水源涵养以及监控设施和应急措施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