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第四十条有效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镇饮用水水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在二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水利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水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该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