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镇饮用水水源水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的应急机构和队伍,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物资储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