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