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