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调水沿线及湖库汇水区污染综合治理;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和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