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城镇饮用水取水口遭到损毁,取水能力降低或者无法实施取水以及可能造成污染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抢修,或者重新设置取水口,保证取水规模和取水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