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城镇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新建公路、铁路、桥梁项目,原则上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应当经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原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