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阻碍母婴保健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