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五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