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二十四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婴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对高危、体弱婴儿应当重点监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